一、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当今社会,林权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林权制度是指对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划分和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迅速推进,林权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为了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出台了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旨在推动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一、方案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于森林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原有的林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挑战。现行的林权制度存在权属不清、权益不明、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为此,我国政府迫切需要针对性的改革方案,以解决当前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方案目标
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促进权属明晰:确立明确的林地权属,落实好林业资源的所有权。
- 优化权益保护:完善林权保护机制,保障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提高管理效能:建立高效的林业资源管理体系,提升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 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方案措施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 清晰划定林地界线:通过调查测量和界址碑建设等手段,确立林地的范围和界线,解决权属不明问题。
- 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林地权属的准确登记和变动登记。
- 加强林权保护:加大对侵犯林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加强林业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林地利用计划和林业资源开发管理制度,提高林业资源的管理效能。
- 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加大对林业产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林业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四、方案预期效果
通过以上的改革措施,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取得以下预期效果:
- 林地界线明晰:解决权属争议,确保林地界线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
- 林权登记准确:健全的林权登记制度能够确保林地权属的准确登记和变动登记。
- 林地管理规范:加强林地资源的管理,提升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 林业产业升级:推动林业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转型,提升林业产业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五、方案实施进展
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在各地区陆续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方案的落地,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通过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未来,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和优化方案的实施,为我国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关系。通过实施方案,我们有望解决当前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一项重要方案。此次方案的目标是推动我国林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做出贡献。
集体林被视为提升碳汇能力的重要载体,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并在乡村振兴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此改革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
方案提出要支持进行规模化经营,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引导和规范林地流转,推动规模化经营,以此激活森林资源。同时,提高集体林经营效益,支持林业产业发展,为农户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有效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中国有集体林地 25.68亿亩,占林地总面积的60%,分布在2600多个县,涉及1亿多农户。此改革为乡村振兴,农民增收致富,环境保护注入新的动力,让集体林区焕发更大的活力。
三、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四、2006年林权制度改革文件要求?
1)农村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方式)。 (2)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3、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承包经营制度。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动 县”的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林业资源配置,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区域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和突出亮点就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是改革要达到的目标。要求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25亿亩集体林地的产权全部通过承包落实到户,真正使农民成为林地的经营主体;
二是检验改革是否成功,是否顺利,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最主要的就是林业兴了、民也富了,或者说是生态受到保护,农民得到实惠,使林业生产和农民达到进一步的解放。
六、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的区别?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植树造林的意义是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不仅可以绿化和美化家园,同时还可以起到扩大山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农田、调节气候、促进经济发展等作用,是一项利于当代、造福子孙的宏伟工程。
七、林权转让流程和手续?
林权转让需要以下流程和手续。1、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流转。一是属于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公益林等严禁流转。二是符合程序规定,需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并且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2、持林权登记申请表、流转合同及村民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件、原林权证、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勘界(根据情况也可不勘界)、公示等。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审查签字,之后打印发放林权证。以上就是林权转让流程和手续。
八、2006年安徽省林权制度改革文件要求?
为深入贯彻《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在2006年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全面推行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林业“三定”以来确定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确权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推进林业主体改革。同时,全面推进林业配套改革,创建林业要素市场,并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从而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林区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
2、主要任务:完成全省农村集体林权林地林木的确权发证任务。推进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创新,促进林权依法流转,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林业要素市场,使林业的经营管理、采伐运输管理、林权抵押、信贷支持、证件管理等综合服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3、基本要求:改革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林改过程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林权改革要做到确保不造成乱砍滥伐,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保持林区秩序稳定。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自留山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自留山和责任山由林农和承包户申领《林权证》,允许继承和流转。
3、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再延长一个承包期。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4、平原地区集体林地林木,村庄片林以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发给《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木、树穴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要发给《林权证》。
5、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均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包括集体规模林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6、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林地,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造林的,要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并按照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者享有林木所有权发给《林权证》。一个轮伐期内,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再归还给原承包经营农户。竹林、经济林的经营期由双方约定解决,但最长不超过30年。
7、鉴于我省多数地方一户多山、一山多主的现实,为了林业规模经营的需要或方便农户经营管理,对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亲情友情自愿联合入股经营,换互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8、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公益林等确需流转的,也不得改变其公益林的性质。
9、林权流转的一方应当向当地乡镇林业站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林权流转合同进行交易,其流转结果受法律保护。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需要经过评估,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期限根据林木轮伐期不同,速生林木(如杨树)最长为2个轮伐期,其他应控制在一个轮伐期内。竹林、经济林的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但无论何种情况,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户没有固定收入或除林地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要确保其生活保障必须的林地面积不得流转,防止农民因失山失地造成的生活贫困。
10、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小班位置、四至界线、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11、集体经营的林地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流转。流转的收益大部分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12、承包到农户经营的林地,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发给《林权证》。如果未经登记,再流转时,第三方要求登记发证的,此前流转的双方不得提出异议。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费用以及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13、对已经流转的林权,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加以解决。对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流转,要依法予以纠正。
14、创建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林业要素市场。随着林改的推进,应当在县城或重点区域的乡镇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场所:即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服务项目,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服务。
15、创新林业执法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整合执法队伍,完善执法体系,把具有行政执法的木竹检查、林业案件查处、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等职能整合在一起,在县级成立执法大队和执法中队,覆盖全县范围,一个窗口对外,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16、鼓励和引导成立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带领千家万户闯市场,把产供销、抵押贷串联起来,一条龙服务,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三、方法步骤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省市有关业务部门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在凡是林权涉及到的地方,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组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采取地形图勾绘和实地丈量(GPS)的方法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发给《林权证》。在此基础上,把林权改革推向深入。
按照林权改革的逐次推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上半年):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培训。
1、成立组织。各市、县(市、区)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调查摸底,制定林改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制定林改方案。县级林权改革方案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林改方案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林改方案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林改办备案。
3、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大意义和林改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林改。同时开展业务骨干的宣传、培训,以基层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为主,培训内容为: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林业要素市场相关内容等。
(二)勘界确权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现场勘界、明确主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1、实地勘界确权:各地要根据林改方案要求,由各行政村或拥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在县乡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和地形图小班勾图,并将四至界线和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再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全面建档、统一发证、理顺关系、规范管理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微机录入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核发《林权证》后,对原有的山林权证要依法予以注销。完成新(换)发《林权证》的地方,今后的一切林事活动均凭新证办理。
(四)综合配套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建立市场、规范流转、理顺体制、完善服务
1、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深入推进改革,促进林权流转,盘活现有存量,搞活经营市场,改革投融资体制,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
2、组建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为核心的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服务三大体系。理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完善林业服务体系。逐步实行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由县林业局直管的林业工作站管理体系,把林业站、木竹检查站等单位建成为基层服务的新型兼具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事业单位。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3、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林农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月-2009年4月)。县乡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总结表彰
对外业区划勘界、林权登记发证、微机录入建档以及林权流转等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完善。验收工作由各级林改领导小组组织逐级逐项验收。
1、确权发证情况:按合格、良好、优秀三级验收。凡通过这次林改之后,确权任务完成90%以上,确权发证或换证数量达到应发换证总数
九、四权改革是什么
“四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为保障“四权”改革取得实效,中宁县各涉改部门和乡(镇)将结合中宁实际,直击问题要害,创新工作思路,抓住关键环节,实现精准改革。同时,建立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组建专人专班,制定目标清单、任务清单,确定完成时限,做到政策一体谋划、改革一体发力、工作一体推进。并通过督查考核传导压力、激发活力、增强动力,保证改革落地落实。
十、林权购销合同
林权购销合同:保护土地资源与合作共赢
林权购销合同是指林业部门与林木产权所有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当今社会,林权购销合同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收入改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 林权购销合同的定义与目的
林权是指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权购销合同是林业部门与林木产权所有人之间就林木的流转、开发和管理等方面达成的协议。林权购销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经济的良性循环。
林权购销合同有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它为林业部门提供合法的林木采伐和经营管理权利,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林权购销合同也为林木产权所有人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合作机会,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2. 林权购销合同的内容与主要条款
林权购销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土地使用权:约定林木产权的所有人是否可以合法使用土地,并明确土地使用的范围、用途和限制条件。
- 林木权属:明确林木产权的所有人,并约定合作期限和购销方式。
- 经营管理权:规定林木产权所有人的采伐、种植、经营和管理权力,保障其正当利益。
- 利益分配:约定林木资源利益的分享方式,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与共赢。
- 环境保护:要求林木产权所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乱砍滥伐和损害生态的行为。
3. 林权购销合同的重要性与意义
保护土地资源:林权购销合同有利于合理开发和管理土地资源,防止滥用和浪费。通过明确合法的林木采伐和流转模式,可以避免非法砍伐和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实现土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林权购销合同为林业部门提供了合法的经营管理权利,使得林木的种植、采伐和销售等环节得到有效规范。这有利于推动林业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附加值提升。
农民收入改善:通过与林木产权所有人签订购销合同,农民可以获得稳定的林权使用费和经营收入。这有助于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提高其生活水平。
生态环境保护:林权购销合同要求林木产权所有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这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4. 林权购销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林权购销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 《林木产权法》
- 《土地管理法》
- 《合同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林权购销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然而,目前我国的林权购销合同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比如,对于农民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因此,需要加强对林权购销合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进一步提高其实施的效果和社会效益。
总之,林权购销合同在土地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改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林权购销合同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