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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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老军人待遇政策解读:权益保障新变化

一、退役老军人待遇政策解读:权益保障新变化

退役老军人待遇政策解读

近年来,国家对于退役老军人的关爱政策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为了让更多的退役老军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福利。2021年,退役老军人待遇政策又迎来了新的变化和调整。

政策调整概述

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退役老军人的待遇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 养老金水平提高
  • 医疗保障力度加大
  • 安置安家工作有新政策
  • 子女教育及配偶安置保障措施增加

养老金水平提高

根据新政策,退役老军人的养老金水平将得到提高,这是一项备受关注的调整。政策明确,将根据军人服役时间和退伍时间,适当提高其养老金待遇,以更好地保障退役老军人的生活质量。

医疗保障力度加大

此次政策调整也对退役老军人的医疗保障做出了新的安排。在医疗保障方面,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退役老军人的医疗保障力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以及相关的报销比例和范围,让退役老军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医疗福利。

安置安家工作有新政策

为了更好地帮助退役老军人顺利融入社会,政策还专门针对安置和就业工作做出了新的安排。新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退役老军人,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岗位安排,同时加大对退役老军人就业的扶持力度。

子女教育及配偶安置保障措施增加

此次政策调整也更加关注了退役老军人子女教育和配偶安置的问题。政策在子女教育方面增加了教育补助和奖励措施,同时在配偶安置方面增加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力求让退役老军人家庭的整体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

总的来看,2021年的退役老军人待遇政策调整,更加关注了退役老军人的整体生活情况,力求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感谢您的阅读,相信通过本文的了解,能够让您对退役老军人待遇政策有更清晰的认识,同时也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退役老军人获得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二、何为退役军人?

经过在部队服役后脱军装退转到地方的军人,统称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包括:一、退伍军人。

在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役期满后退出部队的称退伍军人。

二、转业军人。

由于部队更新换代的需要,部队干部退出部队到地方工作的称转业军人。

三、复员军人。

由于历史原因,曾有一些退出部队后未安排工作的部队干部称复员军人。

三、军人退役仪式歌曲?

一、《战友情长》

《战友情长》是青年男高音歌唱家,国家一级演员,空政文工团青年歌唱家刘和刚演唱的一首单曲,发表于2013年12月。

二、《战友,当你走在离队的路上》

《战友,当你走在离队的路上》是歌手张张演唱的一首歌曲,作词王磊,作曲杨凯华。

三、《当兵前的那晚上》

歌曲《当兵前的那晚上》是一首充满朝气、具有战斗气息的军旅歌曲,同时又是一首鼓舞着青年人从军报国的青春励志歌曲。歌曲旋律优美、节奏明快、铿锵有力。歌词质朴亲切、情绪饱满、催人奋进。歌手充满激情的演唱,使歌曲耐人回味。

四、《送别》

《送别》是一首由蔡琴演唱的歌曲,收录在专辑《出塞曲》中。

五、《离开部队的那一天》

《离开部队的那一天》这首歌,是小曾离别部队时,亲身体验一幕幕难舍难分的告别场景,也许只有当过兵的人才会体会这种感觉,当兵的兄弟之情,这时都已饱含在泪水里了。由此写下了并谱曲了这首歌。97年荣获年度十大金曲奖,98年荣获中央电视台雷剑杯MTV大赛优秀作品奖。

四、退休军人算退役军人吗?

退休军人算退役军人。只要离开了军队现役的军人,都是属于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包括从军队岗位上退休的军人,还有服兵役正常退役的军人。我国的退役军人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组织整体,也是我国的一支强大的军事后备力量,很多退役军人都参加了当地的后备役部队,继续为祖国的国防建设做贡献。

五、退役军人与复转军人区别?

1、退伍军人叫退出现役部队服预备役,为预备役军人(30岁以前)。

2、义务兵退出现役部队叫退伍,一期、二期士官退出现役部队叫复原军人,三期四期退出现役部队叫转业军人,五期、六期退出现役部队叫退休。

什么是退伍

解放军战士也包括武警战士服满期限内的服役年限,退出现役,当然家中有特大变故的,也能提前退役。对士兵而言,2年5年8年离开部队只有一种选择退伍,就是一次性领取退伍费,国家不安排工作;12年以上有两种选择:退伍和转业!退伍一次性领取退伍费不安排工作。

什么是复员

是指军人因服役期满或战争结束而解除军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志愿兵和部分干部退出现役,回参军地区参加生产或工作。这类退出现役的军人称复员军人。复员前,由军队负责进行思想教育和培养训练;离队时,办理复员手续,发给生产资助金和复员证。复员军人回参军地区后,由地方政府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

六、退役军人养猪政策详解,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机会

背景介绍

退役军人作为我国国防事业的重要一员,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退役后的生活和职业转型对许多退役军人来说是一项重大挑战。为了帮助退役军人顺利融入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政府设立了一系列针对退役军人的创业政策。养猪作为一项稳定的农业产业,成为了吸引退役军人创业的重要领域。

退役军人养猪政策概述

退役军人养猪政策是指国家为退役军人提供的养猪创业支持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通过资金支持、培训指导和市场保障等方式,鼓励退役军人从事养猪业务,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资金支持

为了鼓励退役军人投资养猪业务,政府设立了养猪创业资金支持项目。退役军人可以申请政府提供的低息贷款或补贴项目,用于购买养猪场地、设备和种猪,支付饲料和养殖成本等。此外,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创业负担。

培训指导

养猪业对创业者的技术要求较高,特别是对于没有农业经验的退役军人而言。为了帮助他们掌握养猪技术和管理知识,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养猪培训班和技术指导活动。退役军人可以通过参加这些培训和指导,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创业能力。

市场保障

政府为退役军人养猪提供了市场保障机制,旨在确保他们的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和获取合理收益。一方面,政府将提供销售渠道和信息服务,帮助退役军人与养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对接合作;另一方面,政府还将加强对养猪产业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保障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稳定。

案例分享

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取得了许多退役军人养猪创业的成功案例。通过利用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和市场保障,退役军人养猪创业项目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不仅实现了自己的创业梦想,还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结语

退役军人养猪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创业机会。通过政府的资金支持、培训指导和市场保障,退役军人有机会在养猪业务中实现自我价值和经济收益。同时,该政策也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希望更多的退役军人能够把握这一机会,积极参与养猪创业,并取得成功。

感谢大家阅读本文,如果您是一名退役军人或有相关需求,希望通过本文了解退役军人养猪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七、退役军人思维训练

退役军人思维训练是一种独特而有效的方法,它能够帮助退役军人在融入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培养了许多优秀的素质和特质,如坚韧、纪律、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等,这些特点使得他们具备了成功应对生活中各种问题和压力的潜力。

在退役军人思维训练中,强调培养思维能力是至关重要的。思维能力对于个人的发展和适应社会环境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采用一系列的思维训练方法可以帮助退役军人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拓展思维边界、培养创新意识和快速学习的能力,为他们在职业生涯和个人生活中取得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退役军人思维训练的重要性

退役军人思维训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从部队退役后,退役军人需要逐渐适应平民生活的各种挑战和变化。军队生涯中的严格纪律要求、特殊的工作环境以及高度的团队合作精神与平民社会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通过思维训练来调整和适应新的环境变化是非常必要的。

思维训练可以帮助退役军人发展一种开放、灵活和适应性强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能够使退役军人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以迅速找到解决办法。退役军人思维训练的目标是培养他们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挑战,灵活思考问题,并深入了解并适应新环境。

退役军人思维训练的方法

退役军人思维训练采用一系列的方法和工具来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退役军人思维训练方法:

  1. 逻辑思考训练:通过逻辑思考训练,退役军人可以培养分析问题和推理的能力。逻辑思考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
  2. 沟通与合作训练:沟通与合作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能力。退役军人思维训练注重培养他们与他人合作、有效沟通和建立良好关系的能力。这些能力对于在职场上取得成功和积极融入社会非常重要。
  3. 创新思维训练:创新思维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能力。退役军人思维训练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他们的创新思维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可以帮助他们在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时找到更加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4. 情绪管理训练:情绪管理是退役军人思维训练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培养情绪管理能力可以帮助他们在面对压力和困难时保持冷静和清晰的思维。情绪管理还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

退役军人思维训练的益处

退役军人思维训练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系统的思维训练,退役军人可以获得以下益处:

  • 提高问题解决能力:退役军人思维训练培养他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 提升学习能力:退役军人思维训练强调快速学习和适应能力的培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环境,并持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 促进个人成长:退役军人思维训练不仅关注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还注重个人品质和情绪管理的发展,帮助他们全面成长。
  • 增强职业竞争力:通过退役军人思维训练,他们可以提高自己的职业竞争力,适应职场环境,并成功实现职业发展。

综上所述,退役军人思维训练作为一种独特而有效的方法,对于退役军人在融入社会生活中的成功至关重要。通过培养思维能力、适应新环境、解决问题和促进个人成长,退役军人思维训练为他们在职业生涯和个人生活中取得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八、退役军人活动方案

退役军人活动方案

退役军人是祖国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服务退役军人,制定合理的退役军人活动方案至关重要。这些活动旨在帮助退役军人顺利融入社会,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和就业创业。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退役军人活动方案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全面关爱

首先,退役军人活动方案应该全面关爱退役军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通过开展体育活动、健身训练和心理咨询等方式,帮助退役军人恢复身心平衡。此外,为退役军人提供定期体检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精神关怀方面,可以开展关于军旅生活回忆和心情疏导的座谈会,提供退役军人之间互相交流和倾诉的机会。同时,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退役军人调整心态,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职业培训

其次,退役军人活动方案应该提供职业培训的机会。军人在服役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技能和经验,在退役后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实现自我发展。通过开设技能培训班、创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项目,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

此外,积极与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合作,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通过设立就业服务中心和推广军人创业园区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的职业支持和服务。

法律保障

退役军人活动方案还应注重法律保障。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退役军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此外,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退役军人权益保护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社会参与

最后,退役军人活动方案应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将自己的经验和能力投入到社会服务中。

同时,可以组织退役军人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退役军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通过组织文艺演出、运动比赛和文化活动等方式,丰富退役军人的业余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交网络和归属感。

总结

退役军人活动方案的制定是关心和服务退役军人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关爱、职业培训、法律保障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可以帮助退役军人顺利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同时,也应积极倡导全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农村老退役军人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按照目前的政策,农村六十岁以上的退伍军人,按军龄计算,每年军龄每个月领取二十元补助。

农村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针对退伍军人转业从事企业经营,从领取税务登记证那天开始,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福利政策。也包括随军家属都可享受此政策。

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按照服役年数,给予每月相应的生活补助。针对2011年之后退伍的军人,补贴以10元为基数,服役年数每增加一年,补贴每月累加10元。比如说服役3年时间的退伍军人,在年满60岁之后,可以每月领取30元的晚年生活补助。

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第一、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年统一标准进行发放;第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第三、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包含从军军龄。

参考资料

农村60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360安全浏览器[引用时间2018-1-16]

十、军人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