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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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别墅补偿标准?

一、农村别墅补偿标准?

现在根本就不让扩建修别墅。政策从2021年开始。不能占用土地。

二、农村退养补偿标准?

北京:目前每月养老金770元以上

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乡村医生平均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水平为770元以上。

今后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新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人”,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宁夏:根据工作年龄核算

2015年12月01日,宁夏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

(二)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起,累计到年满60周岁止实际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

(二)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村医,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5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3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广西:不同年龄不同标准

2015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

新疆:乡村医生全部上养老保险

2016年5月新疆下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于2016年底前,将解决全疆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阿依夏木·玉努斯介绍说,在岗的乡村医生都要纳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管在岗还是退岗,都要纳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西藏:满60周岁给予补助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河北:多服务1年,每月多20元补助

从2016年起,户籍仍然在该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只要截至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就可领养老补助。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规定,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河南:65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据大河网报道,2013年河南省省政府已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65岁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一半,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一半。

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黑龙江:补助标准高于200-300每月

2015年,黑龙江出台《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特别困难的县(市),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按月发放,每人每月300元

按照现行的《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全省目前在村卫生室村医岗位工作、在农村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退出村医岗位后按月予以发放养老补助。

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发。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负责的资金。

辽宁: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2016年2月27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如:大连市卫计委相关文件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退出的乡村医生,按从事村医工作年限由区(市)县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满1年,月发放30元补助,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山东:每满1年每月20元

为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山东省印发文件,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现为山东省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规定的待遇。

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贵州:三类乡医可上养老保险

2016年,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 《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类,按照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类,具有贵州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山东: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

2016年8月,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意见》规定,此次补助的对象要求是现为山东省户籍,新中国成立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山东省内村卫生室,或曾在山东省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年满60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离岗手续,之后即可按以上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江苏:地方给予补助,鼓励村医参加养老保险

2015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地区,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安徽:工作30年每月不低于330元

2015年,安徽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补助对象为: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出村医补助,按其60周岁前从事村医工作年限计算补助标准:

1.累计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

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元;

4.累计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

5.累计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

6.累计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80元;

7.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10元;

8.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

9.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70元;

10.累计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

11.累计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0元。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制定当地执行标准;现发放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当地标准执行。

福建 :各地制定养老补助政策

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 号,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已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研究制定当地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后的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符合企业职工参保条件但拒不参保的乡村医生不能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如:莆田市根据《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将2018年度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高到2200元/人.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年人均3600元的标准缴费补助。

浙江:政府缴纳一定比例,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保险

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等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偏远山区、海岛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据了解浙江是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山西: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2014年山西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从2014年起,对全省老年乡村医生实施退养补助政策。

享受政策补助的对象为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年满60周岁且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的离岗人员。到龄暂未离岗的村医不享受退养补助。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已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市、县(市、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退养补助水平。

青海:满60岁每月领取补贴300元

2016年,青海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曾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贴,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

《通知》明确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对象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退出前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补贴标准是: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乡村医生已在本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周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直至去世。)生活补贴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到老年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通知》明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选择离岗停止执业的,可享受补助。退出时间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前。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且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生活补贴发放,也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生活补贴。

陕西:符合条件的发放养老补助

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2015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甘肃:基础养老金+工龄补助

2015年,甘肃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采取措施,确保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条件的在岗、离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后均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

离岗乡村医生是指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包括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上述村医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按月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1年每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

湖北: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完善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兼顾其他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如:荆门市曾出台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村医,按工作年限每月分别给予240元或300元不等的补助;对在岗执业满3年的村医,每人每年增加定额补助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筹资解决。

湖南:按工作年限发放补助

2015年8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2号,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落实《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按规定及时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

(一)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二)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三)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江西:愿意退出每月300元,不愿退出每月80元

2016年,江西省卫计委发布《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自愿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含已离岗退出乡村医生),提高养老生活补贴标准。

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乡村医生,已离岗或自愿办理离岗退出手续的,养老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不愿退出岗位的补贴标准仍然为每人每月80元。提高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已离岗和办理离岗退出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除养老生活补贴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

四川:自贡市率先出台补助方案

自贡市《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是四川省第一个出台村医补助方案的地级市,《意见》提出自2014年7月1日起,对离岗老年村医按每3年工龄为一个档次,每个档次补助不低于120元/年的标准实施生活困难补助。

对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实施分段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工作年限3—6年的,补助180元/人?年;工作年限7—15年的,补助240元/人?年;工作年限16—25年的,补助300元/人?年;工作年限26年及以上的,补助360元/人?年。

2015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发布,规定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云南:2013年标准已达每月300元

2013年,云南省直有关部门正开展乡村医生待遇和养老保障的专题调研,决定自2013年起省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人数从2008年底确定的基数调整为2012年底的37390人,增加补助人数4149人,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2015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乡村医生退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各地要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乡村医生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本意见实施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

广东:编内编外参与不同养老保险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海南: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法如下:

1.乡村医生未参加我省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乡村医生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乡村医生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时开始发放;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一次性补助6000元。

上海:多种形式提高保障水平

2016年,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做好在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确保参保政策的落实。对已退休的老乡医,各区可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逐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

重庆:定额补助一年600元

2017年,重庆下发《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规定: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内蒙古: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给予生活补助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方案》明确,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三、农村退房补偿标准?

1、按年补偿。指的是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平均收入按照年份进行补偿,每年补偿金额基本在9000-11000元之间。

2、置换安置房。如浙江湖州南浔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规定资源退出的农民可以置换城区住房、商品房等。

3、以地养老。如宁夏平罗县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对于农村无人养老的老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可以用补偿金置换养老服务,也就是“以地养老”。

4、入股分红。如一些省份有的古村镇,会利用盘活退出的宅基地用于乡村旅游,而退出宅基地农民则以土地腾退入股,按年领取分红。

5、一次性货币补偿。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补偿标准有所差异,如陕西西安一般自愿有偿退出标准在23万左右;重庆垫江退出标准为12万/亩;江苏金湖县退出标准为19万/亩;四川成都邛崃退出标准为30万/亩;天津蓟州区退出标准为30万/亩,对地面附着物不再赔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咨询各地相关部门。

四、农村回迁补偿标准?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有些贷方采取的是分开补偿方式: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房屋所有权,包含了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具体要参考当地制定的补偿标准实施方案,这个可以向土地征收部门咨询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农村菜地补偿标准?

农村菜地补偿为一亩十五万每年。当然部分地区应当根据当地标准实行。

依土地性质而给予不同级别的征地标准

一般而言,旱田5.3万元、水田9万、菜田15万,对于林地或其他用地,14万左右;

补偿分两部分,一是农民的安置费,二是土地的赔偿费

1、安置费:按需要被安置的人数计算,各地标准不一;

2、土地赔偿费:一般按征用前3年,土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来计算;

六、农村果园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如银杏树、葡萄树等,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4、基础设施补偿:按照被搬迁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一、征收农村果园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果园的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是:

1、土地补偿: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2、附着物补偿:果园中间种的地表农作物及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如银杏树、葡萄树等),果树树体的市场价值专家评估确定;

3、预期收益折现补偿:通常依照有权单位专家评估确定;

4、基础设施补偿:按照被搬迁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的权利

1、获得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利

一般来说,能得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主体所有权补偿,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来确认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应当得到征收补偿。

(2)附属物所有权补偿,征收房屋附属物是指属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会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但是房屋结构及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于房屋主体估计范围,不属于附属物评估范围。

(3)院落、空地补偿。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权,因此,征收部门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对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征收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部门支付货币以取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调换指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3、对市、县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接到该裁决结果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涉及到土地征用的时候,如果之前土地上面是果园的话,那就会对果园进行征收。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并不是无偿的贡献出自己的果园,征收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当地的征

七、农村水池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八、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

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的重要性与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这一补偿标准的重要性与影响。

一、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一系列难题。而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农村居民将面临财产被侵犯、利益受损等问题。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确保农村居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的存在可以平息农村居民的不安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可以确保农户的正当利益,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新农村建设才能得到农村居民的支持,从而有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打造宜居宜业的新农村环境

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的合理制定,有助于打造宜居宜业的新农村环境。补偿标准不仅考虑了农户因动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还应综合考虑到其后续发展的需求。例如,在补偿标准中设置创业扶持资金,对于鼓励农户积极创业、增加收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有通过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实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提升农村居民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科学合理的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可以提升农村居民的满意度和认同感。通过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使农村居民对补偿方案有更清晰的了解,以及对利益得到公平分配的信心。这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非常重要,也为农村居民的参与和配合提供了重要保障。只有农村居民满意并认同补偿标准,新农村建设才能够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

五、塑造良好的农村发展形象

在新农村建设中,补偿标准的制定还能够塑造农村发展的良好形象。通过公平、公正和科学的补偿标准,可以有效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透明和规范。这将为新农村建设树立一个自信和阳光的形象,增强其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良好的农村发展形象也有助于吸引外来资金和人才的流入,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的重要性与影响不可忽视。它能够保护农村居民的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打造宜居宜业的新农村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的满意度和认同感,以及塑造良好的农村发展形象。在实践中,我们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标准,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九、宅基地补偿标准农村

宅基地补偿标准在农村的重要性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场所,而补偿标准则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因此,制定合理、公正的宅基地补偿标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内涵和原则

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宅基地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其核心内容包括土地补偿、危房补助、过渡生活补助等。在制定宅基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与完善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宅基地补偿标准也在不断调整与完善之中。一方面,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科学确定宅基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得到合理补偿;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补偿标准的评估、调整和监督机制,规范宅基地征收拆迁工作,防止出现不公正现象。

提升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措施

  • 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完善宅基地补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补偿范围和标准,防范漏洞。
  • 健全补偿标准公示和审核机制,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知情权。
  • 加大宅基地补偿标准的资金投入,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足够的补偿。
  • 加强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力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宅基地补偿标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合理调整和完善宅基地补偿标准,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释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提高宅基地补偿标准,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结语

宅基地补偿标准在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宅基地补偿标准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宅基地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标准的执行机制,确保农民得到合理补偿,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十、农村修水库补偿标准?

具体标准是,土地性质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六倍。除耕地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