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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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竣工验收办法?

一、交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所属的各类组织依法以财政拨款或者国有资本金等方式,经过比选、招标、询价、协议供货等程序,委托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其提供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关键环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 合同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内容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 质量检验法:指以质量检验为主要方式进行验收;
  • 2. 工程竣工验收法:指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为主要方式进行验收;
  • 3. 服务验收法:指以服务项目完成情况为主要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章 合同验收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1. 通知验收:采购人通知供应商进行验收;
  2. 2. 验收准备:供应商按照验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样品;
  3. 3. 现场验收:在协商确定的验收地点对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
  4. 4. 验收记录:记录验收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意见和结论;
  5. 5. 验收结果:根据验收情况作出验收结论;
  6. 6.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
  7. 7. 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 合同验收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的责任主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采购人责任:负责通知供应商进行验收,评定验收结果;
  • 2. 供应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和数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 3. 验收人责任:负责现场验收工作,记录验收结果;
  • 4. 监督机构责任:对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合同验收的问题和争议解决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 1. 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验收标准的争议;
  • 2. 质量和数量存在争议;
  • 3. 不合格产品或服务的整改和追责问题。

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问题和争议一般采取以下解决方式:

  1. 1. 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2. 2. 申诉投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
  3. 3. 仲裁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建立监督检查机构;
  • 2. 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 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 4. 推行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十一条、责任主体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1.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 2. 按日计算的罚款;
  • 3. 撤销供应商的供应资格;
  • 4.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的解释权归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程序和标准,促进环境友好型工程的建设。该暂行办法于XXXX年由XXXX部门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一、背景

中国的迅速发展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解决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目的和意义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达到国家和相关地方环境保护的要求。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建设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建设项目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循环利用和废弃物的处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提高公众参与度: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参与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过程,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4. 推动绿色建筑: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鼓励建设项目采用环保技术和绿色建筑理念,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三、环保竣工验收程序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的各类环保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等。
  3. 实地检查:环保主管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包括环境设施的布局、运行情况、废水、废气等排放情况。
  4. 数据分析:环保主管部门将对实地检查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5. 验收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分析结果出具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合格。
  6. 公示和听证:验收报告完成后,将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接受公众和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7. 正式验收: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四、环保验收指标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环保验收指标,包括:

  • 废水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进行限制,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 废气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废气排放进行限制,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建设项目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和标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环境监测设施:要求建设项目建立环境监测设施,监测和记录排放物的浓度和总量。
  • 环境保护设施:规定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等。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 审核不严格:一些地方在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问题工程通过验收。
  • 公众参与不够:一些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不足,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权益保障有待加强。
  • 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的环保验收标准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标准过低,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为了进一步完善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环保竣工验收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 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中。
  • 统一标准:各地应统一环保竣工验收标准,提高环保要求,防止低水平竞争。
  • 加强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达标。

六、总结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在推动建设项目环保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有效保护了环境,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然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和公众参与,统一标准,加强建设单位责任,以进一步提升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效果。

四、自主验收暂行办法?

自主验收是不是不用验收了? 不是 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就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五、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业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验收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各类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

二、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验收流程

1. 项目单位自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自查,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2. 专家评审:项目单位将自查报告提交给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3. 现场核查: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

4. 结论反馈:现场核查结束后,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

四、责任与监督

1. 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验收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1. 本管理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六、环保自主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自主验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七、消防验收管理办法?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3.2.18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 3 系统验收当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8.0.13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5.0.6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8.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不符合本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B类不合格; 3 不符合本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与检查规范》GB50444-2008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小于等于1,且B+C小于等于4,否则为不合格。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7.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B.0.5 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98-2009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八、环境影响验收暂行办法?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二、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九、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级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

十、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1.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采购合同一致,包括合同标的的每一组成部分及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复杂设备应当包括出厂及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3.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4.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