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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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一、应急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二、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  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他辅助资料。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

  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价书;

  二、投标保证金;

  三、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七、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

  八、近3~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

  九、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

  十、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七条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

  第三十八条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的权重,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二、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三、近 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四、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六、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

  第四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者参与监理

  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监理业绩;三、有关方面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价意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及监理资格;

  二、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来源、职称、监理资格、年龄结构、人员进场计划;

  三、主要监理人员的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四、主要监理人员从事类似工程的相关经验;

  五、拟为工程项目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

  六、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等。

  第四十二条监理大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范围与目标;

  二、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的理解程度;

  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的实效性;

  四、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与措施的针对性;五、拟定的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监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投标报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服务范围、时限;

  二、监理费用结构、总价及所包含的项目;

  三、人员进场计划;

  四、监理费用报价取费原则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条评标方法主要为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和综合评议法,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选择采用。大、中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两阶段评标法,项目规模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

  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评委评分的算术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中标候选人1~3名。若候选人出现分值相同情况,则对分值相同的投标人改为投

  票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也可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大纲的得分高低决定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评标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有关评审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审排序的前几名投标人,而后对其进行商务评审。根据规定的技术和商务权重,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1~3名。

三、综合评议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评议,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七条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五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

  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

  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

  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

  九、废标情况说明;

  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其他说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六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七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确定;

  五、附件:招标文件。

  第七十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监理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公路工程epc招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epc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五、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六、医疗设备招标流程细则?

【招标】

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

(三)其他程序

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投标】

1.研究招标文件。重点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供货范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工程量表,技术规范要求及特殊要求等。

2.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重点调查研究的方面是:

(1)投标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力与材料供应状况,设备市场租赁情况,专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价格水平等。

(2)认真调查研究具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及环境。如地质地貌、气候、交通、水电等的供应和其他资源状况等。

(3)工程业主方项目资金落实状况,参加竞争的公司状况。

(4)参加现场踏勘与标前会议交底、答疑等。

3.复核工程量

4.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施工方案是报价基础和前提,也是招标人评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在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保证等方面有创新,利于降低施工成本,对招标人有吸引力。

(3)根据招标文件复核或计算工程量。

(4)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在信誉、低价、缩短工期、改进设计、先进、特殊的施工方案中体现。

技术标的策略内容:突出自身的优势,如装备、技术力量、业绩等;突出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尽量优于业主要求水平;突出工期掌控优势,在满足业主工期要求的同时,提出适当缩短工期的目标和措施;向业主提出一些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及一些优惠条件。

商务报价策略可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无利润竞标法、先亏后盈法等方式进行报价。

5.提交投标文件

(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即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超过日期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工期、进度计划、报价限额等。

(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

故工程投标程序是:

研究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复核工程量→编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与评标 】

(一)开标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评标定标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3.评审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

4.开、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书少于三家,此次招标无效,需重新招标

七、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八、浅淡工程招标中几种商务标评审办法?

摘要:各地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多种评标方法。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的“有效最低价”方法在全国招标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但随着周边城市重点项目进场交易,试行了多种商务标评审方法。本文结合操作实例,重点分析多种商务标评审办法的优缺点。关键词:商务标 招标 评审2006年,安徽省合肥市根据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按“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制度等系统进行改革,整合4个交易中心,建立起了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九、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不允许围标串标有处罚标准,不允许设限制,中标价格市场价涨幅超标准可调差等。

十、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货物招标分为一般的货物招标和国际机电招标,他们分别依据的法律是: 一般货物招标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际机电:《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然后服务类主要指工程服务类,招标法明确的就是:勘察、设计、监理,他们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招标法,另外还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从招标形式上区别主要是,货物招标一般明确标的,根据工程量可以做出详细报价,评标办法主要还是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服务类招标,标的不是很明确,报价依据一般是国家出据的取费标准,然后投标人根据该标准以下浮比例进行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