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规则现状拍卖,什么意思?
1.拍卖会开放期间可随时上架,随时竞拍。可设置一口价,当当前竞价高于一口价时,将默认以一口价成交,一口价成交的拍品将马上转入拍卖保管员;无一口价的拍品,需等到拍卖会结束时才可以成交。2.只要交纳一定费用,就可以使用人物技能界面的拍卖按扭随时随地查看拍卖行信息3.系统将对拍卖行进行物品和变异召唤兽的投放4.每人最多可同时申报3件物品和召唤兽5.拍卖所得物品和金钱保存在拍卖保管员处 6.成交的交易将扣除卖家1%的成交佣金,将直接在拍卖所得金钱中扣除7.当有拍品或金钱在保管员处时,每次上线,系统都将发送信件提醒8.竞价拍品时,每次加价的幅度选择是根据拍品的当前价决定的9.如果因为买方竞价了某个物品,而卖方取消了该拍品而流拍,则买方可以得到卖方支付的当前拍卖价的10%的金额赔偿
二、现状拍卖什么意思?
现状拍卖的意思是指保持当前的状态不变进行拍卖。这是拍卖行的术语
三、司法拍卖现状成交包含家具么?
含。 现状是有家具,就含家具。 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四、拍卖行业现状问题与分析?
该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发展不错,拍卖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五、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现状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现状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作为清洁且持续的能源形式备受关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其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备受国内外关注。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法规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以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水平日益提升。尤其是在风能、太阳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国和风能发电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领先地位为我国提供了坚实的能源保障。
此外,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增加。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政策,如设立可再生能源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流入可再生能源领域,推动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能源需求的不断上升,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趋势十分明显。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将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 1. 多元化发展:未来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将继续推动多元化发展,不仅注重太阳能、风能等传统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还将加大对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应用。
- 2. 技术创新: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本的逐步下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将会更加活跃,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
- 3. 智能化应用: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将会更加注重智能化应用,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智能管理和优化利用。
- 4. 跨界合作: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将更加强调跨界合作,与电力、能源、信息技术等领域实现紧密结合,推动可再生能源和其他领域的转型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良好,政策支持、技术水平和投资力度均处于较高水平。未来随着技术和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六、法拍房按现状拍卖是什么意思?
法拍房的整个竞购过程是一个“情况”不断接续到来的过程,简单讲即是“现状拍卖”。
比如实地看样,要现场了解房屋是否有瑕疵;各个城市限购政策不同,要提前了解法拍房是否限购;各地税收政策要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而高低不同;要确认房屋是否会腾空;要确认是否有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的处置方式;确认土地性质是否为划拨,否则存在无法过户的风险等等现状问题来进行拍卖。
七、中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现状如何?
中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是一家正规拍卖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古今艺术品拍卖、展览、评鉴、收藏及古玩交流会策划服务业务。公司通过鉴赏、展览、拍卖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提高中国艺术品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为海内外收藏家和机构提供一个物畅其流、物尽其用的高层次、高品质的文化交流空间。此外,中安国际拍卖(深圳)有限公司是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惟德艺术品投行艺行通二级服务商,并且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专业的营销策划团队。
因此,可以认为中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现状是发展良好,业务范围广泛,资源丰富,并且旨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提高中国艺术品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
八、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和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增长,人们越来越关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在这篇博客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世界各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对环境、经济以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和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自然补充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与传统的化石燃料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无限的供应量,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且可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全球范围内,人们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日益重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 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可再生能源减少了对有限化石燃料的需求,降低了能源供应的不确定性。
- 保护环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减少了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 促进经济增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经济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创造了就业机会,提升了技术创新。
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随着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计划,争取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取得领先地位。以下是几个主要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中国
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中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非常重视。中国目前是世界上太阳能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也是风能和水能装机容量增速最快的国家之一。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包括建设大规模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站,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等。
美国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国之一。尽管美国在过去几年的政策环境下发展进展不稳定,并出现了一些退步,但许多州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增长。加利福尼亚州成为美国最大的太阳能市场,得益于该州政府的支持政策。
德国
德国一直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先驱之一。该国实施了一项名为“能源转型”的计划,旨在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占比。德国在太阳能和风能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可再生能源的挑战和未来展望
尽管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如:
- 成本问题: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仍然较高,特别是在初期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 稳定性和储存问题: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导致供应不稳定,同时储存技术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 传输和配电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分布广泛,传输和配电系统需要进行大规模升级和改进。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政府的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前景充满了希望。未来几年,我们可以预期:
- 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太阳能和风能技术的成本将继续下降,使得可再生能源更加具有竞争力。
- 储能技术创新:储能技术的改进将解决可再生能源波动性和供应不稳定的问题。
- 智能电网的发展:智能电网的建设将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高效传输和分配。
结论
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正在进行中,各国通过政策和投资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尽管还存在一些挑战,但可再生能源的前景非常乐观。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可再生能源将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九、法拍房注明按现状拍卖是什么意思?
法拍房注明按现状拍卖,通常是指该房产处于当前的状态,包括结构、装修、配置等方面均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拍卖。
法拍房是因债务纠纷、财产处置或其他原因而被法院裁定执行,进行拍卖出售的房屋。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对房源进行评估和鉴定,并设置保留价或起拍价等相关要求。
按现状拍卖的含义在于,买家需要以当前房屋的实际状态为标准,进行竞拍并与其他潜在竞拍者争夺这套房子。在竞拍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财力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了解是否符合预期。
十、最高法院对司法拍卖中按现状拍卖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规定全文: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拍卖不成至流拍,可以直接以物抵债。但是强制义务抵债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和变卖;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抵债;
(四)抵债物价值一般应经有关部门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