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
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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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验收规范最新版?

一、建筑验收规范最新版?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二、建筑外遮阳规范最新版?

5.2  荷 载

5.2.1  外遮阳装置的风荷载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垂立于遮阳装置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WkS=β1β2β3β4ωk                         (5.2.1)

式中:WkS——风荷载标准值(kN/m2);

       Wk——遮阳装置安装部位的建筑主体围护结构风荷载标准值(kN/m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取值;有风感应的遮阳装置,可根据感应控制范围,确定风荷载;

      β1——重现期修正系数,可取0.7;当遮阳装置设计寿命与主体围护结构一致时,取可1.0;

      β2——偶遇及重要性修正系数,可取0.8,当遮阳装置凸出于主体建筑时,可取1.0;

      β3——遮阳装置兜风系数:柔软织物类可取1.4,卷帘类可取1.0,百页类可取0.4,单根构件可取0.8;

      β4—— 遮阳装置行为失误概率修正系数:固定外遮阳可取1.0,活动外遮阳可取0.6;

    2  建筑遮阳装置风荷载修正系数应按表5.2.1取值:

表5.2.1  遮阳装置风荷载修正系数

    3  单项验算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时,风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2~1.4;当与其它荷载组合验算时,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0~1.2;

    4  当需要验算风振效应时,风振系数可按结构设计规范取值。

5.2.2  遮阳装置的自重荷载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遮阳装置的自重荷载标准值应按系统实际情况计算;

    2  遮阳装置的自重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2。

5.2.3  积雪荷载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遮阳装置的积雪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取值与重现期修正系数β1的乘积计算; 

    2  遮阳装置的积雪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0,当与其它荷载组合验算时可取0.7。

5.2.4  遮阳装置的积水荷载标准值应按实际蓄水情况确定,积水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0,当与其它荷载组合验算时可取0.7。

5.2.5  检修荷载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荷载标准值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2  检修荷载分项系数应按1.4取值,并应与积雪荷载组合验算。

5.2.6  各类遮阳装置荷载组合的取值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各类遮阳装置荷载组合的取值规定 

三、建筑间距规范最新版?

1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3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4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四、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规范效力?

4月1日,由住建部发布的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正式开始实施。据悉,2021年9月8日,住建部发布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后文简称《规范》)。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要求对建筑碳排放进行计算,同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建筑工程雨季施工规范最新版?

10.4.1 雨期施工期间,水泥和矿物掺合料应采取防水和防潮措施,并应对粗骨料、细骨料的含水率进行监测,及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

10.4.2 雨期施工期间,应选用具有防雨水冲刷性能的模板脱模剂。

10.4.3 雨期施工期间,混凝土搅拌、运输设备和浇筑作业面应采取防雨措施,并应加强施工机械检查维修及接地接零检测工作。

10.4.4 雨期施工期间,除应采用防护措施外,小雨、中雨天气不宜进行混凝土露天浇筑,且不应进行大面积作业的混凝土露天浇筑;大雨、暴雨天气不应进行混凝土露天浇筑。

10.4.5 雨后应检查地基面的沉降,并应对模板及支架进行检查。

10.4.6 雨期施工期间,应采取防止模板内积水的措施。模板内和混凝土浇筑分层面出现积水时,应在排水后再浇筑混凝土。

10.4.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雨水冲刷致使水泥浆流失严重的部位,应采取补救措施后再继续施工。

10.4.8 在雨天进行钢筋焊接时,应采取挡雨等安全措施。

10.4.9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采取覆盖塑料薄膜等防雨措施。

10.4.10 台风来临前,应对尚未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架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台风结束后,应检查模板及支架,已验收合格的模板及支架应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规范标准最新版?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检验批验收包括两个方面: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质量控制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七、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规范最新版?

为GBJ 240-2019。原因是GBJ 240-2019是中国现行的最新版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规范,该规范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个规范覆盖了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对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了解对于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掌握相关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八、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和拆除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场所内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存储、堆放、清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施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九、可再生能源规范?

1.全文强制,必须严格执行;

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覆盖面广,涉及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等内容;

3.建筑碳排放计算作为强制要求;

4.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细化;

5.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提高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热工性能限值要求,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在原节能设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 75%;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 65%;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 72%;

6.新增温和地区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指标要求。相比于《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新增温和A区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指标,拓展工业标准适用范围,温和地区工业建筑严格执行;

7.暖通空调系统效率和照明要求全面提升。

十、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新版看哪本?

这道题是涉及到建筑面积计算的国家标准与规范问题。国家为统一建筑面积计算政出多门的局面,于2005年出版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一版)。后国家又对原(第一版)规范进行了修编,形成新(第二)版。

目前,最新版本(第二版)应看(并执行)的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于2014年7月1日实施。原有旧规范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