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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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

一、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

在商业活动中,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商务领域的重要概念之一,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涉及到各种支付方式、结算流程、合规要求等方面,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各类收付款项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在商业活动中,支付结算原则涉及到资金流动、账务核对、风险管控等多个方面,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商业信誉至关重要。

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管理支付结算活动,实现资金流动的安全高效,各企业需建立健全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不仅仅包括内部控制措施,还需考虑到监管要求、行业规范以及国家政策等因素,确保企业运营活动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进行。

支付方式选择

在制定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行业特性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信用卡支付、第三方支付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人。

结算流程设计

一个合理的结算流程设计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尤为重要。通过建立清晰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明确结算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岗位职责,可以有效降低错误发生的风险,提升结算效率。

风险管控

支付结算活动涉及到资金流动和信息传递,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资金安全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因此,企业在建立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时,需着重考虑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要求

在执行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时,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符合合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定期对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环境。

总结

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至关重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支付结算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并有效支持业务发展。因此,企业管理者应当重视支付结算原则管理办法的建立和落实,在日常运营中加强对相关规定的遵循,推动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二、受托支付管理办法?

银行受托支付管理办法最新规定以下: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三、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落实资金支付责任,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资金支付的原则是:计划控制、权限划分、归口审批、集中分配支付、跟踪落实。

第三条、资金支付要形成资金计划制度。

一、每月的20号各部门上报下月的资金计划,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企管部各留存一份(原件留财务部)。每月的30号上报上一个月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企管部、财务部,由两部门(企管部牵头)5日内落实情况后报总经理。

二、每周六的早9点各部门上报本部门下一周的资金计划,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企管部各留存一份(原件留财务部)。每周一的上午十点上报上一周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企管部、财务部,由两部门(企管部牵头)2日内落实情况后报总经理。

第四条、计划内资金使用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计划外资金的支出。

计划外开支(包括临时性采购及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出差借款、礼品、办公用品、招待费等)),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可支出。

具体的费用报销程序见:费用报销控制制度。

第六条、公司所有资金支出(包括支付额度、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经总经理签字不得支付。

第七条、零星材料付款要形成价格质询机制。暂定为每月一次由企管部执行物价的询价、调度、监督。

第八条、财会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取款、现金收支和转账结算业务;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在月末作出相应调整,落实未达账项。

二、认真审查付款申请和有关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复核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三、公司出纳人员必须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不得无理拖延支付,不得刁难业务经办人员或收款单位人员。对于出纳人员违反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员有权向公司举报,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

4、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资金支付规定的申请,如果出纳人员工作失职,办理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一经查出,公司将严肃处理。

5、综合平衡各项资金的支付,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第九条、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公司将加强资金支出的监督考核,由公司企管部会同财务经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资金支出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支出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违规和舞弊现象。

2、资金支出和批准手续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公司在资金支出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现象,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条、附则

1、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报请总经理同意后颁布。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各家银行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

五、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显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这些规定对理财产品和普通市民理财都产生很大的影响。

六、医保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支付宝上面的医保转移,你打开支付宝点击支付打开支付。

支付里面选择一个城市管理,那么在城市管理里面你找到社保管理,打开社保管理点击医保转移功能,这样点击完成了以后你就要选择,因为你的医保是要转移,这样你就要把新的转移地和转出地的地址都写好。

这样填写完成了以后你提交申请,因为提交申请以后他不会马上就申请成功的,大概需要72个小时才可以申请成功,那么申请成功了以后,他会在你的支付宝通知你。

或者在你的手机短信里面通知你,如果申请成功了以后,那么你的医疗保险就可以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了,但是在转移的过程中,你的医疗保险必须是性质一样的医保才可以进行转移。

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协同财政部具体管理专项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 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作为依据;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三)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

(四)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七条 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由中央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由财政部直接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项目,执行中改由地方组织实施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文件应当及时公开。

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二)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调整;

(三)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取消;

(四)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

(五)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退出机制。财政部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五)委托类专项具备由中央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

(六)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

(七)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属于委托类专项的,中央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转移支付对不同地区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

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应当低于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

第十七条 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跨省(区、市)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负责中央基建投资分配的部门应当将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分地区、分项目安排情况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一般不编列属于中央本级的支出。需要由中央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中央本级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

专员办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监督驻地财政部门做好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的分解、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

负责中央基建投资分配的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中央基建投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分地区、分项目安排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及时发布,确保申报对象有充足的时间申报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应当逐级审核上报,并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联合省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审核驻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

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平对待申报单位和个人,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当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筛选结果,并加强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八、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现金支付管理办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九、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十、农业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