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06
2025
0

关于绿色食品的作文

关于绿色食品的作文

绿色食品的概念

绿色食品在中国是对具有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是指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并经国家有关的专门机构认定,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无公害、安全、优质、营养型的食品。类似的食品在其他国家被称为有机食品、生态食品或自然食品。

1990年5月 ,中国农业部正式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名称 、标准及标志。

标准规定: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④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

在许多国家,绿色食品又有着许多相似的名称和叫法,诸如“生态食品”、“自然食品”、“蓝色天使食品”、“健康食品”、“有机农业食品”等。由于在国际上,对于保护环境和与之相关的事业已经习惯冠以“绿色”的字样,所以,为了突出这类食品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严格的加工程序,在中国,统一被称作“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的条件下种植、养殖,施有机肥料,不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在标准环境、生产技术、卫生标准下加工生产,经权威机构认定并使用专门标识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统称。

绿色食品所具备的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4、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等级

绿色食品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以“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理念为核心,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即《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3、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4、绿色食品包装、贮藏运输标准。

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电话是多少了

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电话是12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扩展资料

消费者的投诉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 投诉的日期。

消费者协会的业务范围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 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 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 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国消费者协会

搜狗百科-消费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