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展会感悟?
参观环保展会让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也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各类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展示让我感受到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创新,也让我认识到了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做出的小小改变对环境保护有着巨大的影响。
同时,环保文化和理念的渗透也令我对我们的未来更加乐观,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环保事业中来。
二、2015节能环保展会
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环保和节能的重要性。作为一个拥有全球影响力的节能环保产业展会,2015节能环保展会将于近期在中国举办。这个展会旨在为各行业的生产商、供应商、买家和专业人士提供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共同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展会亮点
作为一场领先的节能环保展会,2015节能环保展会将汇聚全球优秀企业和专家,展示最新的技术和产品。展会亮点包括:
- 专业的展示区域,涵盖节能灯具、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材料等领域;
- 精彩的主题论坛和研讨会,讨论节能环保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
- 商业对接会,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
- 各类节能环保科技成果的展示,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融合。
参展优势
作为参展企业,参加2015节能环保展会将带来诸多优势:
- 拓展市场:通过展会平台,与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专家进行合作交流,拓展市场份额;
- 展示产品:展会将是展示最新产品和技术的绝佳机会,提升品牌影响力;
- 洞察市场:参加主题论坛和研讨会,了解市场动向,把握发展方向;
- 建立关系:通过商业对接会,建立潜在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共赢发展。
行业展望
随着全球节能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和相关政策的支持,2015节能环保展会将有望成为行业发展的风向标。预计展会将汇聚来自全球的优秀企业和专家,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展会也将为参展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供一个共享资源、互惠合作的平台,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传播和实践。
总结
作为一个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2015节能环保展会将为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参展企业和专业人士应抓住这一机会,共同探讨合作,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展会即将拉开序幕,让我们共同期待这场引领节能环保未来的盛会!
三、2021淄博环保展会表?
会展号.CN 2021山西(太原)环保展览会
2021-3-14至2021-3-16
山西省展览馆 会展号.CN 2021山西(太原)空气净化展览会
2021-3-14至2021-3-16
山西省展览馆 会展号.CN 2021亚太吸塑产业暨环保包装展览会
2021-3-17至2021-3-19
上海世贸展览馆 会展号.CN 2021长春国际工业环保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2021-3-25至2021-3-27
长春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中国(新疆)环保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2021-3-29至2021-3-31
新疆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21届哈尔滨国际环保水处理与给排水设备及泵阀门管道展览会
2021-4-4至2021-4-4
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22 届中国国际环卫与市政设施及清洗设备展览会
2021-4-7至2021-4-9
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 会展号.CN 2021海南国际餐厨生活垃圾处理及酒店消毒防护展览会
2021-4-10至2021-4-12
海南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二十二届中国环博会(上海)
2021-4-20至2021-4-22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年上海环博会
2021-4-20至2021-4-22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七届中国(北京)国际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展览会
2021-4-22至2021-4-24
北京亦创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17届国际锅炉、新型供热及节能环保设备展览会
2021-4-22至2021-4-24
北京亦创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北京国际水处理技术及设备暨泵管阀展览会
2021-4-22至2021-4-24
北京亦创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第15届丝路(西安)水处理展览会
2021-4-23至2021-4-25
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 会展号.CN 2021第五届淄博工业环保及废水废气治理设备博览会
2021-5-13至2021-5-15
淄博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展会国际环保展
2021-5-13至2021-5-15
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新馆 会展号.CN 2021深圳国际智慧环保及环境监测展览会
2021-5-13至2021-5-15
深圳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八届合肥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5-14至2021-5-16
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十四届宁波国际环保塑料包装印刷产业链展览会官网
2021-5-24至2021-5-26
宁波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十五届中国广州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5-25至2021-5-27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会展号.CN 2021青岛工业环保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2021-5-27至2021-5-30
青岛世界博览城 会展号.CN 2021中国(上海)国际环保及环境监测展览会
2021-6-18至2021-6-20
上海世贸展览馆 会展号.CN 2021第15届上海环保购物袋、包装袋及可降解制品展览会
2021-6-22至2021-6-24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中国环保购物袋展览会
2021-6-22至2021-6-24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大湾区(深圳)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6-24至2021-6-26
深圳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IE expo China 2021 第3届成都环博会
2021-7-8至2021-7-10
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 会展号.CN 2021西安科博会- 西部能源环保与节能产业展
2021-7-9至2021-7-11
西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环保展CIEPEC2021
2021-7-13至2021-7-15
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甘肃(兰州)环保产业展览会
2021-7-26至2021-7-28
甘肃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中国(无锡)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8-18至2021-8-20
无锡太湖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上海化工环保展览会
2021-8-25至2021-8-27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年上海第13届国际化工环保展览会
2021-8-25至2021-8-27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号.CN CEEF2021第十三届上海国际化工环保装备展览会
2021-8-25至2021-8-27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六届西安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8-27至2021-8-29
西安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郑州环保产业博览会
2021-8-27至2021-8-29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中国(郑州)国际水处理技术设备与城镇水务展览会
2021-8-27至2021-8-29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中国(郑州)国际净水、空净新风及智能产业展览会
2021-8-27至2021-8-29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第六届(郑州)国际水展
2021-8-27至2021-8-29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中国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
2021-9-2至2021-9-4
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号.CN 2021新疆亚欧国际节能环保博览会
2021-9-15至2021-9-17
新疆乌鲁木齐国际会展中心
四、2020上海环保展会时间?
2020年上海环保展会于8月13日至8月15日举办,为期三天。具体时间为8月13日至15日,地点位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由于疫情原因,全球最大环保展德国慕尼黑IFAT展及北京CIEPEC等都已宣布取消或改为线上,使得2020年度环保行业的展会数量锐减,8月举办的中国环博会已成为年度环保行业“首展”和“全球最大环保展”,必将吸引更多的目光和关注。
五、环保展会朋友圈文案?
参加环保展会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可以推广环保理念,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1、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要保护环境。
2、通过参加环保展会,可以展示环保产品和技术,增加公众对环保事业的认识和了解,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环保理念的持续传播和落地。
参加环保展会不仅有助于推广环保理念,还有助于推广企业品牌,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此外,通过参观展会,人们还可以获得实际的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六、2020年全国环保展会信息?
2020年全国环保展会有很多,以下为你列举部分信息:第21届中国环博会:8月13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展会为期三天。该展会由慕尼黑博览集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主办,规模达150000平方米,汇聚了24个国家超1800家知名环保企业参展。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受疫情影响,该展览会改为线上举办。
七、环保家电展会宣传语?
以下是一些环保家电展会的宣传语示例,供你参考:探索环保科技,畅享绿色生活!环保家电展会,带您迈入可持续发展的未来。绿色家电,引领环保风尚!加入我们,共同见证环保科技的创新力量。环保家电,为地球减负!展会汇聚最新环保技术,助力建设美好家园。体验绿色生活的魅力!环保家电展会,展示节能、环保的智能家居解决方案。拥抱绿色未来,从现在开始!参加环保家电展,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步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从环保家电开始!来展会发现更多环保家居的可能性。环保科技,创造更美好的世界!参观展会,了解环保家电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绿色生活,智慧选择!环保家电展会,提供最前沿的环保产品和技术。开启环保之旅,感受科技的力量!环保家电展,引领绿色生活新潮流。选择环保家电,为环境贡献力量!参与展会,一起创造更清洁的明天。科技创新,助力环保!来环保家电展会,探索节能减排的最新成果。环保行动,从家开始!参观展会,获取环保家电的实用信息和购买建议。保护地球,从每一件环保家电做起!展会呈现绿色创新,等你来发现。节约能源,共创美好未来!环保家电展会,推动可持续生活的变革。绿色生活的倡导者!加入环保家电展,成为环保行动的一份子。环保家电,让生活更绿色!来展会体验低碳生活的魅力。智能环保,引领时尚生活!探索环保家电的智能应用和创新设计。减少碳足迹,选择环保家电!展会展示环保科技的实际应用和效益。关注环保,关爱未来!参与环保家电展会,为下一代创造更美好的世界。环保从我做起,家电引领绿色生活!参观展会,践行绿色消费理念。这些宣传语强调了环保家电的特点和优势,旨在吸引观众关注展会,了解并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你可以根据展会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受众,选择合适的宣传语来传达环保家电展会的主题和价值观。
八、参加环保展会的目的和意义?
参加环保展会会培养我们保护环境的意识,能够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更加的了解保护环境的意义,可以了解与环保相关的一些产业的发展情况,使我们更好的进行投资有我还是进入这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获得一定的发展,为环保做出贡献。
九、2015新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十、环保行业有哪些展会?
去年年末由于疫情原因
未能按时与大家于展会相约
终于在这春暖花开的时节
谱视界将携各款产品
亮相2023深圳国际生态环境监测产业博览会
2023年3月29-31日,2023深圳国际生态环境监测产业博览会(EMIE2023)将于深圳会展中心4号馆举办。无锡谱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将参展本届博览会,展位号:2800,欢迎您届时莅临企业展台参观交流。
展会信息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绿色产业国际合作的核心领域。
为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产业的发展,加快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填补行业空白,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的指导策划下,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联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深圳技术创新研究院和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定于2023年3月29-31日在深圳会展中心(福田区福华三路)举办“2023深圳国际生态环境监测产业博览会暨智慧监测技术高端论坛”(以下简称“博览会”)
本届博览会面向全国环境监测行业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以“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发展,助力‘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为主题,立足“十四五”生态发展规划和双碳目标实施的新需求,瞄准智慧监测创新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设置的系列高水平高规格论坛将指引未来智慧监测行业的发展方向。
谱视界简介
无锡谱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视界)于2021年成立于无锡,由江苏双利合谱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春长光辰谱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谱视界以江苏双利合谱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春长光辰谱科技有限公司领先的光谱技术实力作为支撑,是国内唯一一家以光谱滤光片为核心分光元件,聚焦光谱相机小型化、轻量化、集成化的高光谱系统解决方案的光电科技公司。
公司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水环境监测、食品安全、精细农业、工业分选、刑侦物证鉴定、考古等领域。
谱视界立足高新技术手段,基于像元级镀膜和光谱数据解析两大核心技术,精准聚焦水环境质量监测痛点难点与关键问题,打破传统手段成本高、时效差、易污染等局限,倾力打造出“空天地一体化”的完整产品阵容与解决方案,可实现对水环境污染的“发现”、“溯源”、“监管”全流程管控,以多维度、立体化的呈现方式,让“治水”有据可依。
产品阵容
谱视界综合利用天基、空基、地基、浮标、手持等多类型设备对较大空间范围和较长时间跨度的水环境进行全天候、多维度监测与数据分析,为水环境监测与水污染治理提供更高效、更全面、更精准的决策支撑。
无人机光谱成像指数分析仪
Specvision
在空中对河流/湖泊的重点关注区域进行在线可视化的环境监测,可实时获取十余种水质参数及排污口等信息
地面光谱成像指数分析仪
Visionfield
架设于地面,多种平台可搭载,内嵌十余种常用水体指标及植被指数模型,支持自定义模型输入
岸基高光谱水质监测仪
Visionpoint
置于岸边,可以实现无人值守水面定点监测与污染预警,无污染、低成本、指标多、架设方便
浮标式高光谱水质监测仪
Visionbuoy
用于水下探测,可实现水质原位快速、无接触、无损的 24小时在线监测
手持式高光谱智水仪
Visionhand
用于人工排查,可助力排查监测死角,详实记录经纬度、图像等信息,可实时反演十余种水质参数
水环境动态监测云平台
Cloud Platform
云平台集水质监测、设备监控、数据分析、看板展示于一体,同时配备手机端,及时推送预警信息为用户提供决策依据
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谱视界的支持和信任
届时欢迎来到
深圳会展中心4号馆2800号展位
谱视界将携带多款产品亮相
在展会现场
我们配备了专业的销售团队沟通介绍
诚邀各位参加,谱视界静候您的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