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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的决定
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21号
停止执行第四条出售非滇池水产品证明的许可。
说明:按《滇池保护条例》及通告的其它规定执行。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
停止执行第十八条客运码头设置经营摊点审批。
说明:按《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执行。3、昆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85号
(一)停止执行第十一条第(一)项消烟除尘合格证审核发放。
(二)停止执行第十一条第(三)项本市出产除尘器的生产鉴定许可。
(三)停止执行第十一条第(四)项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E级锅炉、茶水炉鉴定认可。
(四)停止执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焚烧有毒有害气体许可。
说明:按确定的烟尘控制区达标要求执行。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
停止执行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执行。5、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28号
停止执行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设立许可和洗车场扩建、迁建、变更、停业许可。
说明: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6、昆明市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1〕41号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对产尘单位的检测人员的考核认证。
(二)停止执行第八条对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的认可。
(三)停止执行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产时对其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7、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26号
停止执行第二十条风景区内经营活动前置审批。
说明:按《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执行。8、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105号
停止执行第十条夜间施工许可审批。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9、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集体、个体诊所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和治疗业务的审批。
(二)停止执行第十条查阅性病病历和统计资料的审批。
说明: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10、昆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59号
(一)停止执行第七条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审批。
(二)停止执行第九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销售经营审批。
(三)停止执行第十二条残疾人专用车改装、改变车身颜色审批。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11、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盖临时设施审批。
说明: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执行。12、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84号
(一)停止执行第九条其他部门设置专门档案馆审核。
(二)停止执行第十一条非档案岗位人员从事档案管理、鉴定、咨询服务资质认定。
(三)停止执行第十三条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重要设备等项目档案验收。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13、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34号
(一)停止执行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审核发放。
(二)停止执行第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审核发放。
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14、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54号
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业训练机构跨地区招生的审批。
说明: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