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相关税收政策梳理
再生资源,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能重新利用的废弃物。政策涵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涉及废旧金属、电子、机电、纸张、轻化原料、玻璃等。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原有政策,规定个人销售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2010年底以前,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需提交特定资料。2008年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政策调整至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部分政策废止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3月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废止,仅保留“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至同年12月31日。
202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新版《环保、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2021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同年3月起执行,明确了再生资源定义、回收业务增值税缴纳规定、优惠政策等。
公告规定,再生资源定义限于物理性状改变的简单加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公告还规定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包括纳税人应建立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利用产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环保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等。申请退税时,需提供书面声明,并在不符合条件时停止享受政策。
此外,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公示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名单,确保政策透明。从事特定项目的企业,可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还涉及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支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包括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广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做法,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以上为再生资源相关税收政策梳理,旨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推动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