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的要求是什么
垃圾分类的要求是采用“四分法”,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可回收物:
定义: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
有害垃圾:
定义: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油漆桶等。
易腐垃圾:
定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食物残渣、蔬菜果皮、动植物残体等。
其他垃圾:
定义:除以上三类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包括:卫生纸、尘土、陶瓷碎片等难以归类的废弃物。
重点内容:垃圾分类要求居民或单位将垃圾按照上述四大类进行分类投放,以便后续的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垃圾分类分为哪几类
一、我国生活垃圾的分类
我国的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二、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隐世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